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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11-28

第一部分2003—2006年辽宁省出台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一)辽宁省鼓励毕业生基层就业政策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为毕业生就业创业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我省于20037月和20046月连续两年共出台70条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即:《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发[2003]26号)和《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补充通知》(辽政发[2004]21号)。其中,鼓励毕业生基层就业的政策有12条。20062月,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06]10号),在原有政策基础上,又制定了11条促进毕业生基层就业的政策,继续将鼓励毕业生基层就业的措施落到实处。为帮助广大毕业生更好地了解我省鼓励毕业生基层就业的优惠政策,现 将有关具体政策措施解释如下:
问:我省在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方面有哪些扶持项目?
答: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和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从2003年开始实施。2006年,省委、省政府决定将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与三支一扶计划两项计划合并实施。2007年在全省普通高校招募640名应届毕业生(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其中辽西北计划和三支一扶计划招募500名志愿者。另外,大学生志愿服务棚改新区专项行动招募100名志愿者,辽宁省开发性金融志愿服务行动招募40名志愿者。招募的大学生志愿者主要到辽宁西北部地区(朝阳市的北票、朝阳、喀左、建平、凌源5个县和县级市,阜新市的彰武、阜蒙2个县,铁岭市的西丰县,葫芦岛市的建昌县)及抚顺市的新宾县、清原县,本溪市的桓仁县等部分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企事业单位、乡镇,到全省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工程中部分的新建城市社区,到全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系统和开发银行县级机构等领域从事为期2年的志愿服务工作。志愿者服务期满后,鼓励其扎根基层,或者自主择业。与此同时,为鼓励大学生到基层去工作,各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志愿服务项目。
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每年选派优秀大学生到村级组织工作,到2010年实现全省一村一名大学生的目标。到农村就业的,可通过规定程序安排担任村党支部、村委会相应职务,其人事档案由县级人事部门管理。对加入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且到辽西北和贫困县的高校毕业生,市县财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安排专门经费,支付选派毕业生的劳动报酬。建立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人员管理、考核、奖惩、培训、选拔制度,乡镇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时,要将不少于40%的计划用于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人员。
选调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在坚持好中选优、确保质量的前提下,适当增加选调生数量,要把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且符合选调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纳入选调生推荐范围。要适应辽西北地区对人才的现实需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辽西北生源地毕业生。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选调生的日常管理和培养,在他们到基层工作23年后,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结合岗位实际需要,及时选拔到乡镇、街道领导岗位。今后,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补充公务员,应优先从选调生中选用。
推广高校毕业生进社区工作。各地区参照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的措施和办法,有计划地选拔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就业。要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社区居委会补充调整人员时,要依照法定程序择优录用、任用高校毕业生,准许高校毕业生异地参加社区选举。争取到2010年,每个社区中至少要有一名大学毕业生。到社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薪酬要由所在地财政解决。
实施农村中小学一校一名师范类本科毕业生计划。从2006年起,在省内高校师范类专业,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定向招生计划,按定向协议面向农村招收定向生,毕业后,由当地政府按定向协议安排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参加一校一名师范类本科毕业生计划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农村中小学任教期间,各级财政要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要进一步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优化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空出的岗位主要安排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
问: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在人事管理方面有哪些政策支持?
答:到乡镇或国家级、省级贫困县事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不实行见习期,直接转正定级。定级时,在乡镇就业的,可高定2档工资;在县里就业的,可高定1档工资。
2006年起,辽西北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在现有人员编制限额内优先接收应届或往届高校毕业生。省编制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周转编制的支持。对到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在适用评定条件或破格条件评定职称方面,可在若干项条件中减少1项或在成果等方面按相应资格级别放宽1个档次。对到乡镇、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在适用破格条件评定职称时,在成果等方面按相应资格级别放宽1个档次,并减少1项破格条件,技术报告可代替论文,外语和计算机免试。
问: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在公务员录用和研究生考试时享有哪些政策?
答:对于支援国家西部和我省辽西北地区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者,在报考研究生和国家公务员时,按照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做好200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通知》(中青联发[2004]16号)执行。2006年,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和三支一扶计划的志愿者,服务期满一年考核合格的,报考高校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并可连续报考三年,均享受加分政策,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具备保送研究生资格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辽西北计划,服务期满一年,表现优秀,按照一定条件、名额和程序进行考核、推荐,可免试读研。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要为其保留学籍2年。鼓励服务期满的专科生志愿者参加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对于纳入国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我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在农村、社区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在报考我省公务员时,对其笔试成绩加分。报考辽西北地区机关公务员,笔试成绩加5分(只考一科的加2.5分)。从2006年起,我省各级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要采取完善报名条件和考试内容等措施,重点录用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其中,省市级机关录用的比例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县(市、区)和乡镇机关录用的比例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以后逐年提高。对招录到省市级党政机关、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应有计划地安排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12年。
对于到辽西北地区创业、就业和志愿服务的高校毕业生,在地市级工作满5年,县级工作满3年,报考国家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对在基层工作2年以上,成绩优异的高校毕业生,省里每2年评选表彰1次,表彰人数为在基层锻炼工作大学生总数的10%左右。受省里表彰且锻炼期满的优秀大学生,可参加1次辽西北地区各级机关特殊职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录用人数按在基层锻炼工作期满大学生总数的1%确定。
问: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在户籍管理、社会保障方面有哪些政策措施?
答:对于志愿到我省辽西北地区和贫困县的乡(镇)一级教育、卫生、农技、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单位服务的志愿者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户口可留在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迁往就业地区。对扎根上述地区的,根据本人意愿,并由工作单位或原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落为生源地的地市级城市户口。工作满5年以上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流动到省内其他地区工作,凡落实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其服务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需要人事代理服务的,由有关机构提供全面的免费代理服务。对高校毕业生以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级政府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上提供保障。
问: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在财政补助、税费减免方面享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对到西部地区服务的志愿者,在财政补助、税费减免方面,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到我省辽西北和其他地区贫困县乡(镇)一级教育、卫生、农技、扶贫等单位服务的志愿者,服务期间,享受一定的生活性补贴(其中专科生500/月、本科生600/月、研究生800/月以及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等),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志愿者服务期满后,在上述地区扎根的,享受每人每月100元生活补贴。鼓励高校本科毕业生到农村中学任教,普通专科(高职)毕业生到农村小学任教。从2003年起,给予每人每月100元岗位津贴补助,经费由省、市财政各分担50%,对确有困难的县,省财政可适当给予补贴。对离开农村中小学任教岗位的,不再发放岗位津贴补助。对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一律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到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问: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在助学贷款代偿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到省贫困县所属乡镇、村工作,且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申领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本金由省财政和服务地所在市、县财政按4:4:2的比例代为偿还。
问: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允许其在就业所在地落户,公安机关要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要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对他们申请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要根据情况给予重视和支持。对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在套改工资时,其缴费年限可视同工作年限。要依法加强对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二)辽宁省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
辽宁省政府2003年印发《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发[2003]26号),2004年又印发《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补充通知》(辽政发[2004]21号),两个文件共制定了70条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政策,其中,鼓励、促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有18条。2006年,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06]10号),在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方面,制定了具体措施。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在《关于明确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6]70号)中,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再就业税收政策的审批期限又作了延长。
问: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在税费减免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12号)文件规定的所有收费优惠政策。
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私营经济。高校毕业生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事管理部门发放和认定的《毕业证》、《自主创业证》申办个体工商户或私人企业的,工商部门对其登记、注册要优先受理、优先办照并简化登记手续。申请从事小规模私营企业的,实行试办期制。其中从事商贸经营的,试办期一年;从事生产型、科技型的,试办期两年。试办期间核发营业执照并注明经营期限,免收注册登记费、变更手续费、年检费。
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事管理部门发放和认定的《毕业证》、《自主创业证》,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对新办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研、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信息业、技术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对到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在社区创办公益性的服务实体,享受自主创业的所有收费减免、税收减免、贷款担保及贴息等一系列优惠政策。
对持有《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从200611日起,可按财税[2005]18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继续给予税收优惠。此项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611日至20081231日(辽地税发[2006]70号)。
问: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在贷款担保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各级政府设立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中小企业担保基金也要用于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兴办企业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
2006年起,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专项用于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兴办企业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金额一般在5万元左右,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还款方式和记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毕业生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可根据人数和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商业银行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审核确定。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自主创业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担保费由同级财政全额支付。
申请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的高校毕业生,可自愿向所在市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合理有效的身份证明、贷款创业项目计划书。所在市教育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团委对申请人申请贷款担保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并核发《自主创业证》后,由市教育部门将初审合格的有关申请资料报送同级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对担保申请进行审核。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后,教育部门将申请人有关资料一并报送有贷款担保协作关系的商业银行进行贷款审查。商业银行经审定同意贷款后,与担保机构签担保合同,与贷款申请人签贷款协议,及时发放贷款,并在申请人的《自主创业证》上注明已办理担保贷款。
贷款银行和担保机构要加强信用担保风险管理与控制。建立担保项目风险预警系统,并由贷款银行对担保项目进行跟踪监测,实现动态控制受保人的支付风险。建立反担保措施,受保人申请风险担保贷款,要提供抵押担保人或抵押担保物,担保机构和贷款银行要建立受保人信用信息备忘录,培育和建立个人信誉档案。对有信誉的贷款使用主体,第一笔贷款按期偿还后可继续享受优惠贷款。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由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共担风险,担保基金单位清偿贷款损失额的90%,商业银行承担贷款损失额的10%。
各级财政部门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兴办企业申请小额贷款担保要进一步降低门槛,简化相关手续。结合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有效落实风险防范控制措施,逐步推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创办企业小额信用贷款。
问: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在贴息和财政补助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省科技资金的使用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及到基层自主创办企业的,其研究与开发的科技项目可按科技项目申报程序,经专家评估论证后,优先给予科技三项费用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企业进入创业服务中心孵化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对其所占适当的开发用房面积,其房租第一年全额免收,第二年减半收费,第三年按70%收费。优先安排高校毕业生从事小型科技示范项目,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和适当补助。
省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优先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从事研究和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软件产品的毕业生,在创业初期租用办公用房的租金给予适当补助,同时对研究开发基础性公用性软件产品的研发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对批量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软件产品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期银行贷款利率,贴息期为一年。
问: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在指导、培训、服务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加强省、市和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建立以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为主渠道的创业就业指导和服务体系,为毕业生免费提供创业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培训等服务。各级政府要建立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项经费,并纳入全年财政预算。
高校毕业生可持《毕业证》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创业就业培训基地,免费参加创业就业培训,并享受创业就业培训机构提供的项目管理、市场分析、开业指导、税费优惠、贷款扶持相结合的创业就业服务。
(三)辽宁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其他政策
1.完善省、市、县三级毕业生就业领导协调机构建设

2003年省政府成立了辽宁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导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随后,全省14个市地全部成立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有28个县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协调机构。辽宁的省、市、县三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联动机制和工作机制初步建立。

2006515日,省政府召开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会上及会后又专门下发文件,要求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文件精神,加强领导,切实做好省、市、县三级毕业生就业领导协调机构建设的完善工作。文件如下:

辽宁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辽宁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做好 2006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毕组[2006]5号),提出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加强领导,完善省、市、县三级领导小组联动机制。要求政府各级就业工作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2006年年底前要完成县级毕业生就业领导协调机构的设立工作,完善省、市、县三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
辽宁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印发《转发国家14部委<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辽毕组[2006]6)。要求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加强和完善省、市、县三级毕业生就业领导协调机构建设,发挥统筹协调作用,要在2006年底前完成县级毕业生就业领导协调机构的设立工作;强化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导协调机构的职能,规范管理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加强三大市场互通互联,建立信息需求登记制度和市场反馈机制,形成科学、合理、有效的省、市、县三级联动机制;加强对市、县毕业生就业领导协调机构的督导、检查和评估指导,使毕业生就业领导协调机构真正行使职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教育

省政府在《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发[2003]26号)和《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补充通知》(辽政发[2004]21号)文件中,制定了税费减免、贷款担保等18条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同时要求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教育。文件指出:
要加强省、市和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为毕业生免费提供创业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培训等服务;高校要形成校级领导、职能部门、院系领导、辅导员以及专业教师组成的毕业生创业就业指导服务体系,提高就业指导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设好毕业生创业就业指导课程;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提高毕业生的创业就业能力;高校毕业生可持《毕业证》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创业就业培训基地,免费参加创业就业培训。2006年,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教发[2006]039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在全省高校中加强创业教育工作,积极推进多元化的创业教育,使之贯穿于大学教育的全过程,并与就业教育、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培养相结合,努力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创新型人才;建立辽宁省创业教育示范校,发挥典型示范作用,2006年设立10所,以后在全省高校中逐步推广;创建创业社团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团活动,从2006年起,建立辽宁省大学生创业协会,并逐步在全省高校建立分会组织,定期邀请创业教育专家、创业成功人士和大学生进行面对面的指导和交流;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继续组织全省高校深入挖掘、广泛搜集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典型,组织编写创业指导教科书,编辑、出版《大学生自主创业典型案例》,制作、发行自主创业案例光盘,并在全省高校推广使用;建立创业培训体系,完善创业孵化机制,继续开展创业辅导报告团讲座、自主创业师资培训和创业带头人培训,加快省、高校两级创业培训和孵化基地建设。
省政府将投资建设辽宁省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全省高校和各市地也要积极建设大学生创业培训和孵化基地。省本级创业孵化基地建成后,每年要从全省高校创业基地中选拔150名左右大学生创业带头人进入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孵化,为其提供创业所需要的相关服务、针对性指导并为其提供企业发展和办公的条件,提供工作、生活的公益性服务;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从2006年起,省、市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用于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支持。
3.毕业生就业市场建设

2004年省政府下发《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补充通知》(辽政发[2004]21号),提出要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建设。构建以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为主渠道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体系,发挥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公益性和示范性作用。积极调动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的力量,形成以教育为主、多方协作、互通互联、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的就业市场体系。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严格禁止以赢利为目的的针对高校毕业生的招聘活动。省内各地区、各单位举办的大型和跨地区的高校毕业生招聘活动,必须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备案。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用人单位需求信息登记制度,逐步建立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信用档案。200510月,经教育部、省政府批准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综合服务市场暨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辽宁分市场正式揭牌启动。这是具有公益性、示范性和专业性的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

2006年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上,辽宁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印发《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管理暂行规定》(辽毕组[2006]3号)。目的在于规范全省毕业生就业市场行为,完善毕业生就业市场体系,充分发挥毕业生就业市场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作用,促进高校毕业生的充分就业。文件从总则、权利与义务、制度保障、就业服务、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解释。辽宁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还印发了《关于在东北大学等40所高校设立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分市场的决定》(辽毕组[2006]4号)。2006年,在东北大学等40所高校设立第一批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分市场。业务上接受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并纳入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体系。要求要进一步完善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公益性和主渠道作用,更好地为广大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积极探索毕业生市场发展规律,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体系,为推动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做出更大的贡献。
4.就业工作信息化建设

2004年省政府下发《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补充通知》(辽政发[2004]21号),提出建设辽宁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构建覆盖全省高校的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信息化平台,免费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高效、快捷、准确的信息服务。要求全省本科高校和有条件的高职(专科)学校,2004年要开通就业服务信息网并实现国家、省市联网,实现教育、人事、劳动三大市场互通互联,信息共享,资源共享。要求各市和高职(专科)院校在2005年全部联网。2006年,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实施辽宁省大学生就业信息工程的通知》(辽教发[2006]040号),就实现高校、省、国家三级就业网的联通和就业工作的信息化以及工作目标作了部署,并决定启动辽宁省大学生就业信息工程文件指出:辽宁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的建设和管理,同时带动和指导各市、县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本级毕业生就业信息网,重点扶持薄弱市、县,特别是贫困县的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建设。开展对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员的计算机技能培训,真正实现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信息化。力争2006年底前完成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的基础建设,覆盖全省75所高校、14个市、100个县(区),实现互联互通,进而实现高校和市县、省、国家三级就业网的联通和就业工作的信息化,同时与人才市场就业信息网、劳动力市场就业信息网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形成统一、高效的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体系。

5.加强就业宣传工作

2004年省政府下发《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补充通知》(辽政发[2004]21号),通知中要求全面、准确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法规,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到辽西北、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和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宣传各地区和高校的先进经验,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2006年,辽宁省委宣传部、辽宁省教育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宣传工作的意见》(辽教发[2006]041号),强调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宣传工作,提出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目标:通过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宣传工作,实现四个提高两个转变,即提高各级政府的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高国家和省、市出台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执行力、影响力,提高全社会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力度,提高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队伍的指导服务水平;转变毕业生的就业观念,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就业观和成才观,转变高校的办学理念,使其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建立符合就业和社会需要的长效机制。任务:继续深入宣传党和政府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视和关心,宣传国家和省、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相关政策,宣传大学生就业创业的先进事迹和典型,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和宣传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动活泼、切实有效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和鼓励我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广泛宣传高校毕业生面临的就业形势、国家发展的良好态势和十一五发展规划对人才的需求趋势,帮助大学生树立行行建功、处处立业的观念,增强就业的信心。坚持就业宣传工作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把个人理想同国家与社会的需要紧密结合起来,自觉服务祖国,无私奉献社会;坚持就业宣传工作与就业创业教育相结合,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

6.建立就业见习制度

省人事厅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联合印发《转发人事部等六部委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辽人[2006]28号),就如何贯彻落实国家六部委文件精神作出部署。文件指出,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是帮助毕业生就业的重要举措,要正确认识毕业生参加见习活动所带来的积极作用和社会影响,努力推进见习基地建设;对申请见习基地的单位的工作岗位和工作环境,要按照《关于建立毕业生实习创业基地的通知》(辽人[2005]69号)中规定的标准进行考察,将条件合格又有积极性的企事业单位确定为见习基地;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通过就业见习提高职业素质、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增加就业的机会;要切实保证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补助;加强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服务功能,改进和完善毕业生见习期间的各项服务工作;各市及国有资产监管和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管理部门要充分调动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积极性,大力推进见习基地的建设,把做好见习基地的工作作为保障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辽宁的大事来抓,为见习的毕业生提供良好的见习环境,最大限度地满足见习毕业生的锻炼需求。
第二部分 2007年辽宁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出台的新政策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为毕业生就业创业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我省在2007年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上出台一系列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新政策,主要有:《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40号);实施两项工程,一个计划、鼓励师范毕业生到基层就业、鼓励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重点做好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建立完善的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制度;建设辽宁省教育诚信服务体系等。为及时全面宣传我省出台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一系列新政策,现将有关政策进行如下解读。
(一)主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文件共分八个部分,制定了一系列新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其中包括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履行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责;进一步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措施;实施两项工程、一个计划;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加强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加强就业市场和信息网络建设,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建立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制度;加强就业工作督导、检查和评估及加强就业宣传教育等。
(二)实施辽宁省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程,设立辽宁省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资金”3000万元
1.设立援助资金。2007年,省政府设立辽宁省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资金”3000万元,各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不低于300万元的就业援助资金,专项用于为零就业家庭、城镇低保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残疾人家庭等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提供求职补贴、为未就业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见习补贴以及购买一定数量的就业岗位等。

援助资金的使用方向及使用标准:
(一)为贫困生提供求职补贴。按500/人的标准,用于补贴辽宁籍省内普通高校贫困生求职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二)为未就业贫困生提供就业见习补贴。按600/·月的标准,用于支付贫困生的就业见习补贴。
(三)购买、储备一定数量的就业岗位,用于安置贫困生。
2.对困难家庭大中专毕业生,尤其是普通高校毕业生实行政府兜底安置政策。各市、县政府要培育和购买、储备一批社区文化指导员、智能楼宇管理员、社会调查分析师、信用管理师、家庭营养保健师等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并通过贷款贴息、税费减免、岗位补贴等政策,在企事业单位建立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安置基地,提供即时岗位援助、实行政府兜底安置。年底前使所有返回生源所在市县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毕业生全部就业。

3.将困难家庭毕业生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纳入普惠制培训政策范围。各市、县政府要充分利用10大培训集团、254个再就业培训基地等各类培训资源,为困难家庭毕业生提供免费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介绍服务,提高困难家庭毕业生技能就业的稳定率和收入水平。

4.逐步建立起援助困难家庭毕业生的联动机制。省政府建立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季度调度通报和年度考核评估制度。各市、县政府建立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登记、就业援助工作机制,每季度向上级政府报送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情况。省教育厅建立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台账和数据库,通过教育、人事、劳动网络平台,实现省市县三级政府、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共享共用、动态管理。各级人才交流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已进行失业登记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设置专门窗口,为其提供就业服务。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

(三)实施辽宁省大学生创业工程,设立辽宁省大学生创业资金”5000万元
1.设立创业资金。省政府设立辽宁省大学生创业资金”5000万元,专项用于对高校毕业生创业的资金扶持。各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不低于500万元的大学生创业资金,其中沈阳、大连两市不低于1000万元。

2.进一步完善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机制。尚未设立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地区,今年必须全部设立;已经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地区,要适当降低贷款担保门槛,充分发挥担保基金的使用效能。各市每年获得贷款的高校毕业生不少于50人,沈阳、大连不少于100人。

3.构建省、市、县、高校多层次大学生创业培训和孵化体系,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搭建孵化平台。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年内要完成辽宁省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并投入使用。市县两级政府和各级各类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团地年内至少建立1个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年内在全省高校建成20个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4.积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自主创业且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在其自筹经费不足时,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当地财政承担50%。对以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政府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

(四)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1.组织实施辽宁省县以下农村中小学一校一名师范类本科生计划

在继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辽西北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的同时,从2007年起,启动实施辽宁省县以下农村中小学一校一名师范类本科生计划。通过政府购买岗位、待编安置方式,全省44个县每年公开招聘不少于20名(其中人口超过50万人以上的县不少于30名)择业期内的普通高校师范类本科毕业生到县以下农村中小学任教,逐步实现农村中小学一校一名师范类本科毕业生的目标,其中九年一贯制学校逐步达到一校五名以上师范类本专科毕业生的目标,尤其是外语、计算机、音乐、美术等专业教师岗位必须做到每年安排至少一名师范类本专科毕业生。其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按当地中小学教师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省、市、县财政按442的比例分担。可将该计划一定比例的名额用于择优聘用三支一扶计划、辽西北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中服务期满的普通高校师范类本科毕业生。
纳入省师范本科生计划项目管理的毕业生,可享受以下5项优惠政策。
接收学校没有编制的,待编安置;有编制的,要优先在教师编制内安置。
取消见习期、提前定职定级。
工资、三险一金按当地中小学教师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省、市、县按442的比例分担。
根据自愿的原则,毕业生的户籍、档案关系可保留在工作地市、县教育局,免收户口、档案托管服务费。党、团等组织关系统一转到工作单位。
在校期间申领国家助学贷款且服务期满两年以上,其贷款本金和利息由政府代为偿还;无助学贷款债务的,工作满四年,其学费由政府一次性返还。工作不满四年,不予补偿。所需经费由省、市、县财政按442的比例分担。
2.鼓励师范类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政府代偿助学贷款或返还学费

鼓励师范类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凡到县以下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毕业生,在校期间申领国家助学贷款且服务期满两年以上的,其贷款本金和利息由政府代为偿还;无助学贷款债务的,工作满四年,其学费由政府一次性返还。所需经费由省、市、县财政按442的比例分担。严格执行定向毕业生的就业政策。对于回到定向地区及单位的定向及对接培养的师范类毕业生,在报到之日起3个月内,由定向地区政府和单位安置就业。拖延不安排工作的,一经调查核实,有关部门将根据情况减少直至停止该地区或单位的定向招生计划。进一步做好清退顶编在岗代课教师工作,空出的岗位优先招聘高校师范类毕业生。
3.继续落实国家及我省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政策措施

各级政府要加大选调应届优秀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的力度,大力推广高校毕业生进社区、到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重视和加强从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选拔考录公务员和研究生。加大财政投入,在现有编制限额内优先公开招考或招聘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度重视并关心已在基层工作的毕业生,切实帮助他们在基层学以致用、建功立业。加强督促检查,重点落实好代偿助学贷款、考研考公务员、生活补贴、户档迁转、权益保障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努力做好管理和后续服务工作,促进基层就业项目健康可持续发展。各高校要制定和完善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具体办法,探索与毕业生的服务地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关系。
(五)其他政策
1.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切实加强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工作

各高校要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牢固树立以就业和 社会需求为导向的意识,加大教育教学改革和专业调整力度,建立科学的、符合社会需求的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模式。省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加强管理,做好专业调整与建设工作。通过评估调整或停办社会需求少、就业率低、缺乏竞争力的专业,严格控制就业率较低专业的增设,确保2007年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保持稳定以及到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毕业生人数的明显增加。加强就业与创业指导课程建设,实行全程化、分类别、分层次的就业与创业指导课教学,省内所有高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把就业与创业指导课作为公共必选课,纳入教学计划,总课时不少于20学时,逐步形成完整的就业与创业指导课程体系。加强就业与创业指导教学机构建设,各高校要建立健全就业与创业指导教研室等教学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教师,确保专职就业与创业指导课教师和专职工作人员与在校大学生的比例不低于1500
2.加强市场和信息网络建设,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

就业市场建设
各级政府要加强市场监管,严格规范招聘收费行为。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应向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上述机构举办的就业招聘会,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免收门票,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举办各类高校毕业生招聘活动要经过当地主管部门批准,严禁以营利为目的举办毕业生招聘活动。充分发挥校园市场的主体作用,建设规范、高效、有序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体系。严格控制大规模招聘会,严厉打击虚假招聘行为,加强对招聘活动的安全保卫措施。建立和完善信息需求登记制度、市场信息分析发布制度和网上联合招聘制度。大力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实现资源共享。
信息网络建设
继续推进大学生就业信息工程建设,各级政府和高校要加大在网络建设上的投入,加强对就业网络的维护管理,2007年,全省所有市县和高校都要开通就业信息网。组建以教育系统牵头,教育、人事、劳动系统就业网站为基础的辽宁省大学生就业网络联盟,统筹全省就业信息资源。各级政府要建立并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络平台,定期开展分行业、分专业的网上招聘活动。高等学校要添置远程面试设备,完善校园服务网的功能,通过服务信息化,努力降低毕业生求职成本,帮助学生实现就业。
3.建立完善的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制度,加大对未就业毕业生的指导和服务

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工作。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到各类人才交流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求职,有关部门要为他们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并有计划地组织其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有就业愿望的应届毕业生91日后仍未就业的,可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县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专门台账,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或就业见习、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等;对失业时间较长的毕业生要重点援助。对困难家庭毕业生,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提供就业岗位,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各级政府人才交流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已进行失业登记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设置专门窗口,为其提供就业服务。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
4.建设辽宁省教育诚信服务体系

要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打造诚信辽宁、建设全省社会信用体系的总体要求和统一部署,建设辽宁省教育诚信服务体系。2007年重点做好辽宁省教育诚信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做好应届毕业生和部分往届毕业生基本情况的信用交换指标,逐步对在校学生进行电子注册,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并与辽宁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进行信用信息数据的交换与共享,实现全省联合征信服务体系建设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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